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财政局,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
附1 |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6 |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7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8 |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
附9 |
江苏省高等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
中等职业教育 |
附10 |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1 |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12 |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附13 |
江苏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14 |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义务教育 |
附15 |
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
学前教育 |
附16 |
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
附1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根据要求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1-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1-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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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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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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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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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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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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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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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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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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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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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大学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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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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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1)。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分发省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2-1
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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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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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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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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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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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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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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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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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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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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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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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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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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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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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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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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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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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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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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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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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3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资助比例、当年财力状况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1)。学校应将资助政策相关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高校应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应当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3-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
附表3-1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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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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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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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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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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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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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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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不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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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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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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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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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或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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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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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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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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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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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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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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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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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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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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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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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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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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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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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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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一方抚养;□父母离异,双方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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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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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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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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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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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减免学费:□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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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减免学费:□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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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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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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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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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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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校减免学费:□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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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学段 |
减免学费:□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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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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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核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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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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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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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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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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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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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 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资助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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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4-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4-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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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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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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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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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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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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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培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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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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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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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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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阶段 |
□硕士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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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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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导师 推荐意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审情况 |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拟推荐该同学获得“20XX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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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养 单 位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5
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6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应当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见附表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表: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Ⅰ
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
附表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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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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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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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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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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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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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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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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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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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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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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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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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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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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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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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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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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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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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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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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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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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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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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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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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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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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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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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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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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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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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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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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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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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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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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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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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附表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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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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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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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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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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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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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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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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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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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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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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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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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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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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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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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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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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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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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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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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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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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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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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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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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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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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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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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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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8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第五条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 (牧、林 )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第六条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第七条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第八条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第九条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三条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四条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笫二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拨付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下达学费补偿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学费补偿资金指标下达20个工作日内,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归档制度,将补偿资格受理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批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和资金申报表原件及其所有留存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基层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工作满36个月但未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毕业生了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学费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对按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申请,应耐心说明退回申请或终止补偿资格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应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末要加强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附9
江苏省高等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残疾学生免学费,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江苏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第二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将执行情况填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上报本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名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报送情况按学年拨付残疾学生免学费省财政补助资金,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提取的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高校应高度重视残疾学生免学费工作,对于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应在入学时直接免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第五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残疾学生免学费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附10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1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类别、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1)。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省级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将获奖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地各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11-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11-1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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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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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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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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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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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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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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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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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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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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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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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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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年 级 (专 业) 意 见 |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12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和申请方式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直属学校助学金申请名单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经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审批和发放签收记录存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12-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同附表3-1)
附13
江苏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杂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4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和申请方式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直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名单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经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审批和发放签收记录存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14-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同附表3-1)
附15
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录取的新生。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
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
第五条 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发放采用打入学生个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方式。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经费。
第六条 学校应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15-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同附表3-1)
附16
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幼儿园应将资助政策宣传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新生家长。幼儿园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家长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幼儿园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儿童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直属幼儿园政府资助申请名单审核。
第五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按学期发放,发放采取打入儿童或监护人银行账户方式。发卡银行及幼儿园不得向儿童或监护人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资助经费。
第六条 幼儿园应及时将受助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儿童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 幼儿园政府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16-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同附表3-1)